新紀元運動中的耶穌(去印度等)
《新纪元的陷阱》第二十章「冒牌假貨」
當你讀過這篇文章之後,你可能認為這些都是一些茶餘飯後笑談,可是,實實在在有人相信這一套胡言,經上說﹕「因為時候要到,人必厭煩純正的道理,耳朵發癢……偏向荒渺的言語。」(提後四3-4)。新紀元運動也充斥著各種荒渺的冒牌基督。
耶穌變基督
他們覺得耶穌基本上和你和我一樣是一個人,只是他是一個超人,名靈媒基斯(Edgar Caycee)說耶穌經過三十次的輪迴,在第三十一次投生得到超脫,變為基督。[1]利未(Levi
Dowling)在《基督耶穌的寶瓶宮福音書》(Aquarian Gospel of Jesus the
Christ)中說耶穌在埃及經過七度授秘(initiation)而達到基督的地步。[2]聖經中的耶穌雖然自稱是神的兒子,可是根據汎神論的定義,萬物都是神,所以我們和耶穌一樣都是神,可是我們沒有自知之明,而耶穌是人類中第一個能醒悟自己是神,是基督的,因此耶穌是一個好榜樣,我們都能學習著去變為基督。這個醒悟的過程就叫做「基督自覺」(Christ Consciousness)。要領悟自己是基督的方法很簡單,每種類的新紀元技術都能幫助人進入變異意識狀態,之後,便能與天地合一而領悟自己的神性,或者和靈界接觸,甚至做出超自然的事來。
問題來了,「基督」一詞是什麼意思?難道用某種技術去進入另一個意識狀態就是神?就是基督?新紀元名人史賓格(David
Sprangler)曾經為「基督」這詞下定義——「一個宇宙的原則,一個靈界的存在物,而其性質融入及表彰於不同之處。」[3]但是,按照字典,[4]基督的定義是「受膏者﹕對救世主的尊稱,與希伯來文中的彌賽亞同義。」聖經也說,「彌賽亞翻出來,就是基督。」(約一41)。所以,「基督」幾乎可以說是救世主的意思。如果我們每一個人都是救主(基督),誰還需要拯救呢?這類的邏輯就和汎神論一樣的不通(如果萬物都是神,等於沒有神),難怪史賓格必須為「基督」一詞另下定義,如果另作解釋,又何必用「基督」一詞?無他,故意冒充。
聖經和次經
新紀元人物常常引用聖經,但是斷章取義,例如「我赤身出於母胎,也必赤身歸回。」(伯一20)據說是指輪迴。當耶穌說,「我就是道路、真理、生命」(約十四6)的時候,他是已經進入與天地合一的境界。還有,聖經是教導素食的,因為羅馬書十四章21節說﹕「無論是喫肉……一概不作才好」(NIV作﹕It
is better not to eat meat...)。事實上,新紀元人物也無需引用聖經,因為他們更相信次經(Aprocrypha)和其他各種光怪陸離的耶穌野史。
次經中最有名的當然是《多馬福音》(Gospel of Thomas)。一九四五年,在埃及鄰近的洛堪瑪地(Nag
Hammudi)的地方,有一個農夫在掘地的時候,發現一個紅色的土瓶,裡面竟是一些主後三百五十年的手抄稿。學者們就叫那些手稿做「洛堪瑪地手抄本」(Nag
Hammudi manuscripts),其中,除了《多馬福音》之外,還有好些其他的「福音書」,例如《真理的福音》(Gospel
of Truth)、《馬利亞福音》(Gospel of Mary)和《腓力福音》(Gospel
of Philip)等等。其中以《多馬福音》的手抄本最完整,但是這些書都在新約正典成立的時候未被選上,因為書中記載的事情有不準確之處,而且未能證實作者就是書中的使徒,其中最重要的是這些「福音書」都帶有洛斯底派(Gnostic)的神學思想,舉一個例子,《多馬福音》言論第七十條說,「如果你將你內在的發揮出來,你所有的便能救你,如果你裡面無有,你便因你的無有而滅亡。」[5]這一段話是指每一個人裡頭都有「神性」而言,一個人的救恩就在乎他擁有和發揮這樣的神性,洛斯底派神學思想雖然和新紀元運動有出入,但是在「人有神性」這一點上,卻是十分相似,所以新紀元圈子很喜歡引用《多馬福音》。
除了新紀元圈子之外,洛堪瑪地手抄本也是懷疑派「聖經學者」的最好藉口,近年有些批判新約聖經歷史的書籍是基於洛堪瑪地手抄本的,譬如曾經轟動一時的電影《基督最後的試探》(The
Last
Temptation
of
Christ)和曾經拍成電視特輯的《耶穌﹕證據》(Jesus:
The
Evidence)都是好例子。這一類的著作表面上似乎是「學者」的假設和推測,可是已經演變成花邊新聞,例如有人懷疑耶穌和抹大拉的馬利亞偷偷的結了婚,[6]有人懷疑耶穌是同性戀的,[7]也有說耶穌靠催眠術醫病。[8]
洛堪瑪地手抄本可靠嗎?即使引用它的懷疑派「學者」也無法不坦白承認它是不可靠的。韋信(Ian
Wilson)在《耶穌﹕證據》中曾經說,「一九四五年,在洛堪瑪地發現的洛斯底派福音書是在第四世紀的時候,用古埃及文(Coptic)寫成的,其中很多已經證實是虛構的後期作品。」[9]
去印度拜師
在新紀元運動圈子中,最流行的「耶穌歷史」應首舉耶穌去印度這種講法,原來在十九世紀末,有一個俄國人,名字叫做洛圖活(Notovitch),自稱曾經旅行去印度北部和西藏交界的地方,因為受輕傷而住在一個寺院內養傷,在這一段時間中,有一個喇嘛僧把一本《聖愛撒傳》(Life
of St. Issa)讀給他聽,由另一個人翻譯,他於是發現原來耶穌在十二歲至廿九歲一段時間去了印度,[10]他後來就寫成《耶穌基督的秘史》(The
Unknown Life of Jesus Christ)一書。
書中講到耶穌(就是聖愛撒),十四歲到印度,向印度大師和佛僧學吠陀經(Veda)和梵文經(Sutra),學習冥想和各種趕鬼治病的法術。[11]接著之後,聖愛撒有很多創新的理論和見解,例如反對偶像崇拜,[12]及同情受欺壓的人,覺得社會中的低層階級(lower
caste)的人也應該有機會學習吠陀經,[13]因而引起其他人的反對,最後被迫離開印度到波斯和其他地方,還是不受歡迎,[14]二十九歲返回以色列,繼續傳講「愛的福音」,最後為羅馬政府中的反對勢力所處死,三天後,彼拉多派人偷偷將他的屍身移去,因而引起耶穌復活的謠言。[15]
至於耶穌去印度的講法還有兩個來源﹕
利未自稱在神智昏迷的時候,讀過亞卡沙記錄(Akashic records),[16](玄學家認為人類所有的言行都記錄在一個靈界的空間Akasha中),他發現耶穌曾經去過印度學習印度教和佛教,又去西藏,到波斯,希臘等地,[17]接著之後,又去埃及參加聖兄弟會(Sacred
Brotherhood)[18],修煉至最高境界,變成基督。[19]耶穌曾經復活,但是事實上是靈體物化(Materialize),向多人顯現。[20]利未後來就用他的「發現」寫成《耶穌基督的寶瓶宮福音》(Aquarian Gospel of Jesus the Christ)。此外,名靈媒基斯也同樣地自稱在進入靈界的時候讀過亞卡沙記錄,雖然基斯也同意耶穌曾經去過印度,埃及、波斯等地,但是細節則有出入。[21]
這些耶穌去印度的資料後來被人拍成轟動一時的電影《失去的年日》(The Lost Years)。
到底耶穌有沒有去印度拜師呢?洛圖活的書出版之後,曾經有好幾個人去調查過,其中一位大學教授德格斯(J.
Archibald Douglas)曾經沿著洛圖活自稱曾經逗留過的地方拜訪,找到那寺院的喇嘛僧,誰知那僧人不但說沒有一個叫洛圖活的外國人來訪問過,也沒有《聖愛撒傳》那本書,而且當他聽完洛圖活書中的內容之後,大呼「謊話,謊話」。[22]洛圖活雖然自辯因為他有特別的外交關係,所以能獲得別人所不能獲得的資料,但是無論他怎樣辯衛,《聖愛撒傳》手抄本是始終未能公開面世,讓學者去考證。連《失去的年日》的制作人也同意,這些一切都是未經證實的歷史。[23]
這些描述耶穌在十二歲和廿九歲中間的事,雖然都說耶穌去了印度,但是其中有很多矛盾之處,比如說,洛圖活不相信耶穌復活,當然也沒有復活後的顯現;但是利未卻說耶穌死後復活,而且向很多人顯現;復活與否是一個嚴重的問題,不是細節。再者,這些記述中,有很多歷史上的錯誤,譬如,利未說耶穌曾經在西藏就學於「孟子」(Meng-ste),[24]可惜我們中國的孟子是主前三百年的人。
雖然聖經沒有記載耶穌從十二歲到廿九歲之間的事情,但是聖經說,「……這不是那木匠麼,不是馬利亞的兒子……麼。」(可六3)可見人人都認識耶穌,耶穌並沒有離開自己的家鄉撈洋水去。還有,聖經又說,迦拿水變酒的神蹟是「耶穌所行的頭一件神蹟」(約二11),可見耶穌的神蹟不是練習而得的。而且最重要的反證是﹕耶穌從來沒有教導汎神論,也未引用舊約以外的任何經典,從耶穌的言論和教導中,簡直無法相信祂曾經受到印度教或者佛教的影響。
隱居死海畔
自從找到死海古卷之後,很多人便對收藏和抄寫死海古卷的愛色尼人(Essene)發生了濃厚的興趣。基斯發表過耶穌和施洗約翰都是愛色尼人的理論。[25]除了新紀元圈子以外,也有些「聖經學者」同意這樣的講法,但是,這是一個完全沒有根據的推測而已。
說到這裡,還有一段小插曲,薛奇理(Szekely)曾經自稱在梵蒂岡找到一本亞蘭文手抄本,叫做《愛色尼人平安福音》(Essene
Gospel of Peace),是耶穌的一些講道,都和身體健康問題有關係,並且主張素食。[26]這本書在新紀元圈子中相當流行。可是聖經說,耶穌和門徒同吃逾越節的羔羊(太廿六17-25),可見耶穌不是吃素的,當然也從不教導素食。這本手抄本和《聖愛撒傳》一樣,始終未能面世讓其他學者羔考證。此外,薛奇理也曾經出版過一些有關健康食品和天然醫療的書,居心可見。
重寫的教義
現在新紀元圈子中流行著一套三冊,千多頁的巨著,叫做《神蹟的一課》(A Course in
Miracles),這本書已經被譽為新紀元運動的「聖經」,它是一個叫做撒曼(Helen Schucman)的心理學家所寫的,她自稱聽到耶穌的聲音,把它寫下來。[27]這書看去活像一本心理學教科書,專門幫助解決人際間的糾紛,但是裡面滿了基督教的術語,去「糾正」基督教教義。[28]例如,書中說,每個人都是神的延伸,[29]罪就是不知道自己本與神合一,因此產生內疚,[30]因為耶穌是愛,所以沒有審判,也沒有罪疚,[31]耶穌的死是讓我們知道罪並不存在,[32]當然,耶穌的復活也不是肉體的復活。[33]讓我再舉一個例,書中提出一個問題﹕「你願意做得對,還是願意快樂?」,之後,《神蹟的一課》便指出「願意做得對」其實是自我(ego)的表現。[34]可是,最後我們必須問——撒曼聽到的是聖經中那位耶穌的聲音嗎?恐怕她不能證實。
結論
為什麼這個幾乎可以說是印度教改裝的新紀元運動裡頭竟然會有這麼多的「耶穌」呢?首先,美國是一個基督教國家,所以,必須加些本土文化為裝飾,好增加銷路。還有一點,大家心照不宣,無論別人反對也好,懷疑也好,這些書的作者也一定已經收了很多版稅。但是,任何人如果接受這些新紀元耶穌的歷史和教導,心底裡大概總是有一些矛盾,似乎有了耶穌和他們站在同一陣線上,新紀元運動的一切理論和教導就可以堂堂正正了。但是如果覺得必須有耶穌才好,才夠光榮,為什麼不放棄自己的成見和主張,走到耶穌那一邊向耶穌投降呢?憑己意去制造一個冒牌假耶穌,實在是自欺欺人,可憐又可悲。
[1] Ron Rodes, The Counterfeit Christ of the New Age Movement (Grand Rapids, MI: Baker Book House, 1991), p. 16. [2] Ibid. [3] Douglas Groothuis, Revealing the New Age Jesus (Downers Grove, IL: InterVarsity Press, 1990), p. 22. [4] New Webster Encyclopedic Dictionary. [5] Gospel of Thomas, saying 70. [6] Ian Wilson, Jesus: The Evidence (San Francisco, CA: Harper, 1984), p. 96. [7] Ibid., p. 96. [8] Ibid., p. 99-113. [9] Ibid., p. 28. [10] Janet Bock, The Jesus Mystery (Los Angeles, CA: Aura Books, 1980), p. 2-3. [11] Notovitch, “The Legend of Saint Issa,” in The Jesus Mystery, Bock, V:1-4. [12] Ibid., VII:1. [13] Ibid., V:8-10. [14] Ibid., VI-VIII. [15] Ibid., XIV. [16] Levi, The Aquarian Gospel of Jesus the Christ (Marina deRey, CA: DeVorss Publications, 1970), p. 5. [17] Ibid., chapter 36,38,46. [18] Ibid., chapter 47. [19] Ibid., chapter 48-55. [20] Ibid., chapter 173-180. [21] Bock, The Jesus Mystery, p. 138-141. [22] Rhodes, The Counterfeit Christ of the New Age Movement, p. 33-34. [23] Bock, The Jesus Mystery, p. 17. [24] Levi, The Aquarian Gospel of Jesus the Christ, chapter 36. [25] Rhodes, The Counterfeit Christ of the New age Movement, p. 62. [26] Groothuis, Revealing the New Age Jesus, p. 186-191. [27] Kenneth Wapnick, A Talk Given on A Course in Miracles (Roscoe, NY: Foundation for “A Course in Miracles”, 1993), p. 10-11. [28] Ibid., p. 31. [29] Ibid., p. 34. [30] Ibid., p. 39-43. [31] Ibid., p. 115. [32] Ibid., p. 117-118. [33] Ibid., p. 119. [34] Ibid., p.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