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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給在大學修讀「婚姻家庭學」的基督徒

張逸萍

 

 

誰能否認﹕今天性慾泛濫、離婚率飛脹、家庭破碎?有哪個教會牧長從不需要處理夫婦爭執?哪個教會不需要研究離婚再婚政策?所以很多教會牧長、師母、領袖,都感到有需要修讀「婚姻家庭學」。也有一些平信徒,本著愛人、願意助人的心腸,到大學修讀心理學,打算將來一面輔導人,一面傳福音。

此志可嘉、可喜、可勉、可賀!但讓我們先瀏覽一下它的內容,然後才能做個明智的決定。

 

烏煙瘴氣

 

家庭沒有統一定義

如果打開任何「婚姻家庭」課本,都可馬上發現,這些書籍對婚姻和家庭都沒有統一定義,而且認為很難去下定義。  

讓我們先看它們對家庭的定義﹕美國普調統計局(The United States Census Bureau)對家庭的定義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可能是有血緣、婚姻、或收養關係。意思就是說﹕已婚夫婦,他們所生的或收養的孩子。這些書籍也承認各種形式的家庭,例如,核心家庭、繁衍家庭 ( family of procreation ) 又稱「婚姻家庭」、幾代的大家庭、單親家庭、繼親家庭(Step-family)等。

家庭有不同種類,無論憑常理,或聖經原則,都是可以接受的。例如,祖母和孫女二人,相依為命,當然是一個家庭;即使一個從未結婚的人,若願意收養一個小孩子,也無不可;今天美國人喜愛寵物,有時把家中的貓狗視作baby(雖然不是法律上承認的),也沒有什麼違反聖經原則之處。

但是,比較新版的書籍,都提倡同性戀者所組織的家庭,應該正式被算為家庭的一類。[1]不用說,兩個同居的成年人,早應該被算為組織了家庭。[2]

 

婚姻沒有統一定義

難於給家庭下統一定義,問題並太不嚴重。但若再研究它們對婚姻的定義,那麼,問題就明顯了。

根據美國法律,婚姻是﹕「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之間,法律所承認的聯盟。他們在性行為上聯結、在經濟上合作、並有權利生育或收養兒女。」[3]可是,今天美國的婚姻家庭學教師會告訴你﹕這定義來自英國的維多利亞時代,是根據聖經而有。可是時代已經改變了,今天婚姻不一定一男一女,可以是任何兩個人,也不見得一定要結了婚才可以有孩子。

專家們又表示,婚姻有不同形式,有一夫一妻制,有一夫多妻,更有一妻多夫。他們又說,世界文化中,有84%是接納一夫多妻的。更有研究表示,今天美國人的婚姻,應該更適合地被稱為「一連串的一夫一妻制」(Serial Monogamy)或「改訂一夫多妻制」(Modified Polygamy)。[4]  令人莞爾。

甚至有專家將「群婚姻」(group marriage,一群人互相視為夫婦),列為婚姻的一類。[5] 又有專門研究「開放式婚姻」(Open marriage,夫婦互相協議,可公開地在婚姻以外另覓性伴侶)的心理學家,表示﹕開放式婚姻的穩定性,和傳統婚姻的,沒有什麼兩樣。[6]

 

婚姻是神親自設立的﹕「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創二24)即一夫一妻制。所以其他「婚姻模式」都違反聖經原則。相信不必詳加解釋,真正的基督徒已能知道。

 

接納同居

既然時代潮流改變,同居早已是見得光之事。雖然至今未被法律正式承認為婚姻的一類,但這些書籍通常對同居者很同情,報導說,今天在不同的社會、經濟、年齡、種族中,同居已經很流行,而且不再被視為「道德」問題,反被接納為一種家庭方式,而且似乎是一種仍會繼續下去的生活方式。[7] 專家又留意到一個現象﹕愈來愈多人視同居為求愛期的延續;從前的人認為同居是下層階級的所為,慢慢地,在中產階級也明顯了。[8]所以,同居的事實,已經得到很多人和機構的接納。[9]

婚姻家庭專家們接納同居一舉,可見於他們的理論和寫作。當這些課本討論同居時,作者們會列舉同居的各種利弊;並且表示,同居可以是為婚姻作準備,也可以是一個永久的安排。[10]有家庭理論把家庭生活分為幾個階段(Family life cycle)﹕開始組織家庭、生養孩子、有學齡前孩童、有青春期孩子、中年的家庭、晚年家庭等等。無論怎樣劃分,總是常理。但因現在離婚和同居太普遍,所以有建議多加一個「同居期」,因為很多人先同居後結婚。[11] 雖然專家理論不成法律,但已經很清楚,他們已經接納同居。

可是,聖經非常反對婚外性行為﹕「婚姻,人人都當尊重,床也不可污穢;因為苟合行淫的人, 神必要審判。」(來十三4)所以,同居也是聖經所禁止的。

 

接納同性戀

早在1963年,美國精神病學協會(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簡稱APA)以同性戀為疾病,同性戀者是情緒受困擾的人。1971年,美國精神病學協會投票,決定以同性戀為正常。1994年,APA甚至宣佈,他們不贊成任何專業人士,嘗試幫助同性戀者去改變他或她的生活方式。[12] 然後我們都看見,今天美國社會為同性婚姻合法爭吵得鬧鬧嚷嚷。

那麼,婚姻家庭專家們亦為同性婚姻合法化打氣,我們不驚奇。他們表示,社會觀點在改變。1966以前,美國禁止不同種族通婚,視為不合法,但現在很多人都開通了,不再反對異族通婚。言下之意,我們應該繼續進步,接納同性婚姻。他們列舉一些現況﹕2000佛蒙特州(Vermont是第一個州通過同性的「民事結合」(civil union),使他們與婚姻有同等的權利,但仍不是婚姻。麻薩諸塞州(Massachusetts又認為「民事結合」是次等,是歧視 ,所以正式通過同性婚姻。[13] 然後專家們抱怨說﹕「我們的文化歧視同性戀者,可見與法律禁止同性戀者結為夫婦。」[14]

聖經講到同性戀,態度清楚確鑿。羅馬書講到一些「行不義阻擋真理」(羅一18)的事情,其中包括同性戀﹕「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所以「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26-27節)

 

婚前、婚外性行為,各有利弊

當某婚姻家庭學課本討論怎樣決定是否進行性行為(指婚前婚外)的時候,列舉各種後果、個人的、關係上的、最後討論避懷孕和、性病、愛滋病。然後,作者引述一個研究﹕兩位心理學家調查了123名已經開始性行為的女性和79 位未開始的。前者有75%表示心理上滿意、 77% 生理上滿意;後邊者在心理和生理上,表示滿意的只有46% 47%[15] 想你明白其含義了。

有婚姻家庭學專家表示﹕我們對性行為的態度,是被所處的社會影響而有。例如,在美國,亂倫(兄弟姐妹間性交)是被視為羞恥;但在非洲一些地方,卻是自然的事情。世界上有一些地方,表揚婚前保持童貞;但美國社會卻寬容婚前性行為,尤其是雙方已經在戀愛中。[16]

 

另有研究「婚姻不忠」的結果表示﹕婚外性行為不一定破壞婚姻。反之,有時,婚外情可能變為婚姻「成長的催化劑」。因為有婚外情出現,迫使他們正視和修補婚姻。[17]《臨床心理學期刊》(Journal of Clinical Psychology)也有一篇文章報導現代人對婚前婚外性行為的統計數字,作者總結道﹕低貶婚外性行為,是「清教徒道德觀的殘餘影響。」[18]

聖經從十誡開始,屢次明說﹕「不可姦淫」(出二十14),新約亦以「姦淫」為「情慾的事」,「行這樣事的人必不能承受 神的國。」(加五19-21)「所以,要治死你們在地上的肢體,就如淫亂……」(西三5)類似的經文太多了。

 

離婚(哪還用說)

專家們表示﹕傳統觀念以離婚為異常行為,正常和健康的人結婚後能保住自己的婚姻;離婚的人被認為是不正常、不健康、不成熟、自我中心。但是今天的社會學家們逐漸視離婚為家庭生活的一個階段,是正常的。離婚「不是逃離婚姻之策,卻是一個『循環回收之法』,允許這人,第二(或第三、第四)次機會,提升他們的婚姻狀況。」[19]

相信很多人都聽說,美國人的離婚率是50%[20] 遠超過東方國家,我們無法不問﹕心理學、心理輔導,為西方先進國家帶來什麼呢?

中國大陸的《婚姻法》修正案有﹕禁止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等等。[21]目前,國內同居和離婚,顯然未高脹如西方國家,也沒有人公開為同居者和同性戀者爭取特權。但一本大陸出版《婚姻家庭學》的書表示﹕「解除沒有愛情的婚姻是對個人幸福的重視。」[22] 該作者引用恩格斯的話﹕「如果感情確實已經消失或者已被新的熱烈的愛情所排擠,那就會使離婚無論對於雙方或者社會都成為幸事。」[23]

中國人社會雖已比從前開放,但對婚姻家庭,仍持較保守態度。希望中國人,不會步一些先進國家的後塵。尤其希望華人基督徒,在這黑暗世代,成為明光照耀。

根據聖經,休妻是神所恨惡的(瑪二16),是不得已的時候才容讓人這麼做(太十九8)。神學家們根據聖經,在這方面也有不同的觀點,請參考聖經輔導書籍。

 

性革命的結果

上邊的烏煙瘴氣現象,難於不歸咎於近代西方性革命。性革命是誰搞出來的呢?我們很難把責任全推在一個人身上。但一般而言,都首推佛洛伊德(Sigmund Freud)和金賽(Alfred Kinsey)。前者是心理學鼻祖,後者是生物學家。他們都強調滿足性愛的重要性,研究它、談論它。於是人類從前忌諱不提性愛問題,現在公開亮相。

但是,繼這兩位之後,大力推動性革命的,應該都歸功心理學家。

幾十年前的心理學界名人,羅傑斯(Carl Rogers)認為同居不是壞事。事實上,他更欣賞開放式婚姻。[24]  埃利斯(Albert Ellis)被稱為心理學中第二個重要的人,是一個有名的性學專家。他認為婚前性行為有好處,也有壞處。他說﹕「既然大部分有知識有教育的人,不再被視婚前性行為為罪惡,你不必再為此內疚。」同樣地,他認為婚外性行為,有好處、也有壞處。他的結論也是一樣﹕「今天的有識之士不再認為通奸本是邪惡的罪惡。」[25]

中國人的婚姻家庭學專家,了解西方性解放有不良影響,呼籲批判它,並加強道德教育。[26](西方心理學寫作難得一提「道德」一詞,但在此書中,這詞語卻常出現。)雖然如此,作者還是不得不報導,西方性觀點開始搖動中國人。有調查發現﹕大學四年級的女學生,四分之一已經有過性生活體驗。「性已經從諱莫如深到逐漸普及,從遮遮掩掩到公開談論。」[27]但該作者很公平,認為現象早存在,西方影響只不過是此現象的催化劑。[28] 的確,我們都是罪人,這才是真正原因!

 

道德相對

《今日心理學》(Psychology Today)有一篇文章報導現今婚姻和性行為的改變﹕傳統的核心家庭漸漸在縮減,同居和單親家庭愈來愈流行。作者說,有人可能擔心傳統家庭的破裂,是社會問題的根源,可是,他認為,事實並不支持「這個少數人的關注和價值觀」。作者認為沒有需要挽救家庭,反之,我們應該鞏固和保證「個人的健康、福利、和自由。」[29]

什麼才是「個人的健康、福利、和自由」?誰去定義?當然,人人自我決定,各行各路。正是聖經所講的﹕「我們都如羊走迷;各人偏行己路。」(賽五十三6

美國心理學協會(APA)的「心理學家道德行為守則」說﹕治療員要尊重當事人的宗教和文化等背景,他們不能因自己的背景而有偏見。[30]所以婚姻家庭專家們說,我們應該客觀,不能有偏見,輔導別人時,不能有「價值判斷」。這些帶價值觀的判語,通常有「應該」一詞。我們不能說﹕「核心家庭是最好的、繼親家庭一定不愉快……」之類的話。[31] 的確,反對「應該」「必須」,是心理學書籍的一貫主張。沒有人可以告訴別人怎樣做,因為道德是相對,每個人自己決定的。

 

國內的婚姻家庭專家表示﹕道德,包括婚姻家庭觀念,是在歷史中漸漸發展而來。在最完美的社會主義社會中,一夫一妻最能使社會安定。[32] 既然歷史仍在發展中,一夫一妻制,將來也會有可能消亡、改革、或振興。 [33] 所以國內發表的言論,雖受制於中國《婚姻法》,但實際上,並沒有脫離道德相對的圈套。

世俗人士沒有絕對真理、絕對道德,不能怪責,但是,基督徒應該有、絕對有,而基督徒輔導基督徒時,內容怎麼可能沒有「應該」和「必須」?

 

都是選擇而已

有一本婚姻家庭課本,名字叫做《關係的選擇》(Choices in Relationship),從它的名字可猜想到﹕作者認為各種婚姻家庭形式,都是人的選擇而已。

例如,書中第一個圖表,列舉六十個可選擇的關係方式。誠然,婚姻和家庭有很多方面是可以選擇的。例如﹕是否與父母同住?妻子工作是全職,還是兼職?多少個孩子?家務怎樣分配?[34]這些都可按情理作決定。

但是,此表有些項目卻不是中性的。例如關與基本生活方式,有三個選擇﹕婚姻、獨身、同居。關於性行為的選擇有﹕婚前性行為、不忠、開放式婚姻、異性戀、同性戀、雙性戀(與同性和異性有性關係)。假若懷孕,可選擇﹕留住孩子、墮胎、讓別人收養。[35]

另一個圖表叫做「可選擇的生活方式的清單」,當然包括異性戀、同性戀、雙性戀;還可選擇﹕只有一個性伴侶、開放性行為;至於同居,可有的選擇是﹕作為婚姻準備、永久形式、為經濟原因。[36]

我們有什麼可選擇的呢?我們可以選擇「生與福」,不要選擇「死與禍」(申三十15-20);要選擇「進窄門」,不選擇寬大的路(太七13-14);要選擇「體貼聖靈」不「體貼肉體」(羅七-八)。詩人說﹕「我揀選了忠信的道,將你的典章擺在我面前。……我揀選了你的訓詞。」(詩一一九30, 173)若是選擇對了,上邊的烏煙瘴氣現象就沒有我們的份兒了。

 

研究和理論

如果今天的心理學接納各種不合聖經的婚姻性愛觀為個人選擇,沒有「應該」、沒有「必須」、無批判、道德相對。那麼,他們研究而得的理論又怎樣呢?合聖經嗎?對基督徒有幫助嗎?

 

純粹統計和觀察

有很多心理學研究,包括婚姻家庭方面的研究,不過為人提供統計數字。請隨便打開一本婚姻家庭學書籍,你一定會看見很多圖表。例如﹕美國家庭中有多少是已婚有孩子、已婚沒有孩子等等;家庭中如何分工(烹調、采購、洗衣等)的調查統計數字;根據種族,分析美國人婚姻狀況(已婚、離婚等)等等。這樣的統計,不是好和壞的問題,是中性的,這些研究也許可以叫我們留意社會情形,感歎世風日下,人心不古,講道時可作輔助資料。但是統計數字的本身,不能指導人怎樣去改善婚姻和家庭生活。

也有一些理論,不過是普通常理,經觀察而得。例如﹕「愛情三元素理論」(Triangular Theory of Love)說明完整愛情的要素:(1激情(Passion浪漫感、外表吸引力、激動興奮、強烈的吸引力、想多認識對方、想多與對方接觸、身體的親密等。(2Intimacy交談、傳情、心靈交流、深刻的認識、貼心、默契、相知、相惜、信賴、安全感。(3承諾(Commitment開始愛一個人,願意經營愛的關係、決定與對方長相廝守、為彼此的關係負責、一起面對未來、願意犧牲奉獻。[37]

這是一個很好的觀察,可是,不必心理學家或社會學家告訴我們,詩人和哲學家早對男女愛情有很多描寫,而一般人只要花點工夫留意,也可道來。

 

普通常理,但不及聖經

有一些婚姻家庭研究可算為普通常理,大概不會有異議,但聖經的智慧更高明。現在舉兩個例﹕

(一)模範愛情

例如,有人研究「模範的愛」(Prototype of love),列舉愛情的十二個特點﹕信任、有愛心、誠實、友誼、尊重、關心、忠誠、委身、接納、支持、想和他在一起、對他有興趣。至於委身(Commitment)的十二大屬性是﹕忠誠、負責任、遵守承諾、忠實、信任、同甘共苦、專一、可靠、盡力、支持、堅忍、關心另一個人。 [38]

誰不希望能擁有這樣的愛情?但事實上,這些不過是基督徒應有的美德。如果雙方都能有「愛心、信任、尊重……」當然愛情長久。但誰是完美的?若對方及不上這標準呢?怎麼辦?當然,自己也及不上,怎辦?罪人和罪人相處,何來模範愛情?

聖經更高明,它說﹕「要愛你們的仇敵……你們若單愛那愛你們的人,有甚麼賞賜呢?就是稅吏不也是這樣行嗎?」(太五44, 46)所以我們不但愛那些對我們好的的人,我們更要學習愛那些不可愛的人(包括自己的配偶和家人)。

聖經輔導奠基者亞當斯(Jay Adams)說,我們可能做不到「愛仇敵」,但「聖經並命令我們愛你的鄰舍” --她是你最親密的人,你跟她同食同寢....」總可以學習這個比較低的標準。[39]

的確,理論上知道什麼是模範的愛,和活出模範的愛,是兩回事。無論是「愛仇敵」的愛,或「愛鄰舍」的愛,我們都需要上帝幫助,因為「神就是愛」(約壹四8)「愛是從神來的」(約壹四7)。

 

(二)激情不能長久

婚姻家庭專家又指出﹕激情的愛不能持久。羅萬蒂克的愛總會漸漸被一種比較安靜和持久的愛所代替。研究指出,那些穩定的、伴侶式的愛情關係,最能叫人滿足,遠比那些羅萬蒂克式的愛情叫人滿意。那些表面上不再熱戀的夫婦,不一定是貌合神離,他們可能是已經進到另一層次的聯繫。[40] 此外,夫婦性交次數,也隨著年紀增長而減少。[41]事實上,聖經從沒有高舉羅萬蒂克的激情(雖然沒有譴責之);中國人講的﹕「老伴」「老婦老妻」,也顯明了這道理。

聖經定義的愛,不是感情,不是激情。亞當斯有一小冊子,叫《婚姻觸礁怎麼辦?》,他解釋聖經所講的愛是什麼,說﹕「愛與感情是兩回事……愛不是一種感覺。……愛首先是願意為對方的好處而效勞,因為這是神教導我們要作的事。……愛是盡力滿足對方的需要,因為你知道這是神要你做的。當真正的愛發生時,隨之而來才是感情。……聖經中到處都有神要我們相愛的命令。你不會命令別人要有某種感情的,是嗎?……[42]這是一段令我眼界大開的聖經輔導寫作,叫我深深相信,神的話足夠應付人生問題,所以,聖經輔導勝於心理輔導。

順便一提,今天中國教會內的夫婦訓練,似乎不明白這個道理,總是教導大家擺出一些羅萬蒂克的姿勢,如手牽手、眼對眼、肩靠肩、擁抱1分鍾之類,[43] 常鼓勵大家燃點激情的火花。是否違反常理了?又無知於心理學研究呢?

 

研究印證聖經原則

說來有趣,有一些研究竟和聖經調和!叫我們無法不相信,遵循神的話去行最聰明。下面是幾個例子﹕

1。研究指出,婚姻的滿意程度,常與公平地分配家務有關。例如丈夫若能幫忙家務,如清潔和烹調,將比送太太花束,或其他物質上的禮物更佳。[44] 相信很多太太們都點頭同意!聖經也說﹕「我們相愛,不要只在言語和舌頭上,總要在行為和誠實上。」(約壹三18

2。研究又指出,背景相同者結婚,例如夫婦來自相同的種族、社會階層、宗教信仰等,婚姻通常比較穩定;若夫婦來自不同的背景,比較容易產生問題。為什麼呢?雖然幾個研究的結論不太一致,但研究者指出婚姻困難來自幾個原因,其中一點就是﹕夫婦有不同的價值觀、態度和行為。[45]

基督徒很容易明白,信仰最能影響人的價值觀,尤其對那些虔誠的人而言則更是;種族和社會階層也有影響,但比較少。聖經早說﹕「你們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負一軛。」(林後六14)我們若是認真的基督徒,和非基督徒通婚,只是自尋麻煩。

3。還有一件事,非提不可﹕調查指出,離婚者分析自己離婚的原因,婚外情只居第七位。但另一個研究卻指出「婚外性行為最能預告測離婚。」[46]所以一本家庭婚姻學課本說﹕「人不常明白自己行為的原因。」[47]

聖經使用「鑒察人心」(耶十七10)描寫神,因為只有祂真正明白人心,別人故然難於明白,甚至我們也沒有自知之明,所以詩人說﹕「 神啊,求你鑒察我,知道我的心思……」(詩一三九23

 

甚至反映人的罪性

有一些研究似乎也是報導常理,但卻反映了人有罪性的事實。當然,心理學以中性科學自居,不談道德對錯。

人人都是罪人,都有罪性。聖經說,我們早已是「放縱肉體的私慾」(弗二3)。正如有一統計顯示﹕十八世紀的人,有三份之一的新娘,在結婚時是懷著身孕的。[48] 日光之下,並無新事!不奇怪,是嗎?

近年有一個研究問﹕性行為是否必須有愛情為基礎?專家研究的結論是﹕性愛的愉快本身是一件好事,所以已經是有意義和有益的事情。雖然愛情是良好的,但是,性行為不需要它為理由。[49] 這豈不是說﹕嫖妓和一夜情都是好事?這樣的話,不過是推動縱慾。聖經並沒有說愛情是不是性愛的理由,但聖經限制性行為在婚姻之內。「淫亂、污穢、邪情」都是我們必須「治死」的「地上的肢體」(西三5)。

一個統計調查顯示﹕知識和教育不足以改變人。今天因為性慾橫流,所以帶來很多未婚懷孕、性病、愛滋病等問題,所以公共衛生組織都努力教育年青人性交時使用保險套。但是,調查顯示,大力推動之下,女性大學生使用保險套的比率,從21%只升至41%;他們又努力教育大家,性交可傳染愛滋病的事實,但仍有44%的青年人,並未因此改變他們的性交習慣。[50] 為什麼教導他們避孕和妨避愛滋病,這樣困難?相信一大原因是﹕情慾發動的時候,管不了那麼多。由此證明,能改變人心的,不是科學研究、統計數字、知識和教育。的確,只有主耶穌所賜的新生命才能。

 

卻不知道罪為何物

雖然心理學有些研究和理論印證聖經,甚至反映人有罪性,但它的基本前設是無神、唯物、人本的,所以它的理論裏不但沒有神,也沒有良心、罪惡、審判。見「寫給在大學修讀「普通心理學」的基督徒」一文。

若是一些形容愛情發展的理論,或者性別角色的研究,也許勉強可以過得去;但若講到離婚、家庭暴力、性虐待、強姦等問題,非基督徒看不見罪惡的事實,基督徒怎麼可能忘記?

 

(一)家庭暴力

當家庭婚姻學討論家庭暴力時,他們常使用幾個模式來解釋﹕(1生態學的模式﹕暴力源於容許對家庭成員施暴的文化;(2)女性主義觀點﹕女性一向被社會文化壓制,容易成為施暴的對象;(3)社會情境與學習模式﹕暴力源於父權社會下社會化過程中的角色期待,受虐兒童繼續暴力的循環;(4)資源模式﹕家庭暴力與所擁有的資源有關係,擁有較多經濟資源者,較不需以暴力解決困境;(5)社會交換論/社會控制模式﹕家庭暴力是報償與付出間的權衡,報仇為情緒發洩,招惹反擊。至於精神病學(Psychiatry)家,他們則相信「暴力行為的根源在於人格失常(personality disorder)、精神病、情緒問題、酗酒或濫用藥物。」[51]

我們可以看見,專家們想得到的,都是社會互換要平等、父權或男權該受控制、女人應該爭取自己的安寧、暴力行為是學來的,或者乾脆說﹕精神病。「罪」卻不在所列舉原因之中。

聖經說,暴力行為是世人墮落的結果﹕「就如經上所記: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行殘害暴虐的事。」(羅三9, 16)當然,末世現象之一就是人「不能自約,性情凶暴」(提後三1-5)。既然神說﹕「以強暴待妻……是我所恨惡的。」(瑪二16)所以對家人施暴者,需要悔改認罪,接受基督救恩,靠神的力量脫離罪惡捆綁。

不回到聖經去,我們怎麼可以解釋和解決家庭暴力的問題?!

 

(二)離婚

至於離婚,專家們認為有很多不同原因,例如﹕(1)社會因素﹕某些國家、地區、種族、經濟階級、離婚、宗教背景常對離婚率有影響;(2)生命過程因素﹕例如,結婚年齡愈輕,離婚率愈高,曾經離婚的人的離婚率比較高,父母異離者,離婚較高;(3)家庭問題﹕婚姻第一年中,相處愉快的人,離婚比較低,沒有孩子的夫婦,離婚率比較高。[52]可惜,這些都不過是統計觀察,不是原因!更沒有心理學家,沒有社會學家,提到離婚是神所不喜悅的,或者討論聖經在這方面的原則。

甚至國內出版的書,當列舉夫妻之間的主要矛盾,亦只列舉﹕經濟糾紛、生活習慣差異、教子態度不一等原因。[53] 婚外情居然不在列舉之中,當然也沒有提到罪。

根據主耶穌的話,離婚不是好的事﹕「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姦淫……」(可十11)聖經又非常清楚地以「姦淫」為罪(例﹕出二十14,林前六9-10)。似乎婚外性行為是最可值得接納的藉口﹕「我告訴你們,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太十九9

雖然神學家們對可接納的離婚原因,有不同的觀點。[a] 有以婚外情為唯一藉口,也有以家庭暴力為另一個可接納的理由。無論如何,神說﹕「休妻的事,和以強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恨惡的。」(瑪二16

 

隨時代和專家改變

暫且不提好壞,心理學研究向來隨著專家、隨著時代而改變。似乎當每位研究員重複別人的題目,總是得到不同的結果。

有一個著名的例子,就是離婚對孩子的影響。婚姻家庭專家沃勒斯坦(Judith Wallerstein)曾經做了很詳細的縱向的研究,長期追蹤離婚家庭的孩子,她認為損傷非常長遠,直延留至孩子的成年。但,哈瑟林頓(Mavis Hetherington)等研究員,後來又另使用一個比較現代化的方式去研究,但仍然是非常長期、數據非常多的研究,結果,他們發現,幾年後,80%的孩子,都能健康地適應新生活。[54]

兩個大頭頭意見剛剛相反!可見心理學研究不是真理,隨著專家改變。

不但理論隨時改變,甚至統計數字亦然!有一調查顯示﹕約50%的丈夫或妻子,曾有婚外性行為。另一個研究則指出73%的已婚人士有婚外性行為,但大部分仍然保留他們的婚姻。[55]還一個類似的調查,將對象按年齡和性別歸類,統計他們有多少人曾對婚姻不忠,結果最高的一組是37%,最低的一組是7.1%[56]

這些統計數字怎麼相差這樣遠?叫人對專家的信用失去信心。

至少於教養孩童的建議,更是五花百門,琳琳種種。從史博嘉(Benjamin Spock)開始,到今天的杜布森(James Dobson),父母們收到很多不同的、甚至相反的建議,無所適從。例如今天的父母指南通常不贊成體罰,但杜布森卻允許。有一本婚姻家庭學課本說﹕「有一些辦法,有時是適當的;另一些清楚地是不適當的。有一些證明有時有效;另一些從來沒有用。沒有辦法是常常有效的。」[57]

算了罷!

「耶和華的法度確定,能使愚人有智慧。」(詩十九7

 

解決辦法

沒有正確的婚姻觀念、不談道德、不知道人有罪、研究和理論隨時代隨專家改變。那麼,婚姻家庭專家們怎樣解決問題呢?能解決問題嗎?

 

人本主義

不認識神的人,當他面對人生各種問題,只有憑自己的力量去解決。這樣的態度叫「人本主義」(Humanism)。[b]

例如某心理學教授教導學生們將所學的的資料,應用在生活上實際問題上,她建議以六個步驟分析和解決,簡稱之「RASPIR[58],如下﹕

1。確認問題「R」(Recognize)﹕意識到問題的存在。

2。分析問題「A」(Analyze)﹕分析問題的成因。

3。解決問題「S」(Solve)﹕列舉不同的解決辦法,並衡量其利弊。

4。計劃行動「P」(Plan Personal Actions)﹕計劃怎樣實際施行。

5。實施行動「I」(Implement Personal Actions)﹕進行所決定的解決辦法。

6。測量結果「R」(Result Measurement)﹕以所得到的反饋量度效用。

上邊的理想,聽起來很不錯,也沒有什麼不合聖經之處。但是,讓我們從聖經角度和基督徒的經驗來想一想﹕

1)確認問題「R——人是否能認識問題?知道危險將至?某程度上,是可以的。但聖經說﹕惡人「好像飛鳥,網羅設在眼前仍不躲避。」(箴一17)聽從淫婦的少年人「如同雀鳥急入網羅,卻不知是自喪己命。」(箴七23)實際上,似乎很多人必須等到生活陷極明顯的困境,如面臨死亡、重病、破產、入獄、才會醒悟。有時即便家庭已經破裂,人際關係損壞,他們也未必醒覺。

舉個實際的例子,現在的人中,有多少認識婚外性行為是問題?同性戀是問題?沒有愛心是問題?「爭競、忌恨、惱怒」(加五20)是問題?

2)分析問題「A——我們能分析自己的問題嗎?這也是某程度上而已。

上邊提到一項研究﹕離婚者自己鑒定的離婚原因中,婚外情只居第七位。另一個研究卻指出「婚外性行為是最能預測離婚。」所以一本家庭婚姻學課本說﹕「人不常明白自己行為的原因,他們可能自我欺騙、怪責他人……

如果人沒有自知之明,怎能分析問題?「人心比萬物都詭詐,壞到極處,誰能識透呢?」(耶十七9)當他們分析問題時,他們能從聖經的角度去分析嗎?世人會明白人際關係困難是人有罪的結果?他們的遭遇是出於神的手?或審判、或提醒、或磨煉?有沒有這樣的婚姻家庭理論?沒有。

3)解決問題「S——如果人未必認識問題,不能分析問題,或者說,只能在某程度上認識和分析,至低限度,不可能從聖經角度看事情。那麼,人所能提出的解決辦法也是有限的和膚淺的,即使有效,也是表面和不長久的。

基督徒怎樣解決問題呢?神自己說﹕「我有謀略和真知識;我乃聰明,我有能力。」(箴八14)而且祂「要以你〔神〕的訓言引導我」(詩七十三24),所以神的「法度……是我的謀士。」(詩一一九24)「耶和華啊,求你將你的道指教我;我要照你的真理行;求你使我專心敬畏你的名!」(詩八十六11)詩人的禱告,也應該是我們每一個人的禱告。

4)計劃行動「P——既然聖經是我們行事為人的原則,我們所計劃的行動,當然也必須根據聖經。無可否認,我們並不是最有智慧的人,所以很可能,別人把聖經原則告訴了我們,仍不知道怎樣應用在實際生活上,這時我們需要聖靈領導我們。

從使徒行傳的例子,我們看見,聖靈給予信徒直接指導(徒八29、十19-20、十一12、十三2、十五28、十六6-7)。聖靈也在信徒每天生活中給予帶領,聖經講到「情慾和聖靈相爭」,所以我們「當順著聖靈而行」,於是「所結的果子,就是仁愛、喜樂、和平、忍耐、恩慈、良善、信實、溫柔、節制。」(加五16-23

5)實施行動「I——有了計劃,若沒有行動,或沒有實施行動的力量,那麼,計劃就變了虛談。假若人的實際計劃是「不再抽煙」或「向妻子道歉」,是否很容易呢?

如果保羅也說﹕「我所願意的,我並不做;我所恨惡的,我倒去做。……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羅七15, 18)我們是否比保羅更剛強呢?但是,感謝神,有好消息﹕「靠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就能脫離了。」(羅七25

行善的力量從神而來,我們可以依靠祂。那些心中沒有神,沒有聖靈幫助的世人怎麼能實施良好的計劃呢?

6)測量結果「R——

如果不能正確認識和分析問題,沒有聖經原則為基礎,沒有聖靈引領幫助,測量結果豈非浪費時間?

讓我們先來看看今天美國和西方國家,那些心理輔導生根的地方,他們的婚姻和家庭狀況怎樣?也許可以測量婚姻家庭學的成積。

一個離婚統計顯示﹕美國居世界第一位,英國第四,加拿大第八,新加坡第十六,中國第十七。[59] 另一個統計﹕瑞典離婚率最高,54.95%,美國45.8%,新加坡17.2%,印度最低,1.1%[60]

另一個對十多歲少女懷孕的統計數字顯示﹕美國榮登榜首,加拿大第四名,日本居然得第六名。[61]可惜這統計沒有中國的人的份兒。

誠然,我們不能根據一些統計數字,就有肯定的結論,但相信已經給我們一點眉目了——人憑自己力量,不能解決問題。

 

最擅長高舉溝通技術

婚姻家庭學書籍所提出的解決問題辦法中,最普遍、最可接受的、最不引起爭議的,就是溝通技術。所以我們在教堂裏,也常接受各種溝通訓練。雖然溝通不見得能解決所有問題,但至少不是新紀元,也沒有什麼不道德之處。

訓練大家講說話時柔和一點,不要大吼大叫,平心靜氣地討論,也是好事。「回答柔和,使怒消退;言語暴戾,觸動怒氣。」(箴十五1)。再者,溝通可以澄清誤會。但是,人和人之間的問題是否都是誤會或無心之失呢?沒有這麼簡單,是嗎?

我們若小心檢查專家們所提出的溝通理論,都非常明顯地基礎於人性本善的前設。例如,某課本表示﹕有效溝通包括(1)重視溝通;(2)說正面的話,如讚美、感謝;(3)正面提出要求;(4)誠意討論,達成協議;(5)使用「我」字,避免使用「你」字(I-message);(6)言語和非言語溝通要調和;(7)不要使用權威強迫對方。[62] 另有專家說﹕不良溝通方式有﹕安撫(總是同意)、譴責(只知生氣,怪責人)、講理(總是正確和合理)、分散注意(難得講及關聯的事)。[63]

但讓我首先感到奇怪的是﹕誠實呢?耶穌說﹕「你們的話,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若再多說,就是出於那惡者。」」(太五37)難道有效溝通法不需要誠實?不誠實,難道不是最壞的溝通辦法?專家們居然沒有想到?

多年前,當我第一次閱讀聖經輔導書藉,我讀到亞當斯的《聖靈的勸戒》(Competent to Counsel)英文版。有一句話印象深刻,亞當斯說﹕現在一般人高舉溝通,但真正的問題是﹕「人們的誠信有問題。不但是政治、廣告、生意、人際關係、甚至教會裏,人們都不能信任其他人。」[64] 於是我眼界大開,的確,我們不能盲目接受心理學,必須批判它。

還有一件事,我必須提醒那些迷信「溝通萬能」的信徒。心理學家表示﹕婚姻中的衝突,可分兩類﹕(1)基本衝突;(2)非基本衝突。前者有關婚姻功能,如性關係或者養育孩子;後者不損害婚姻的本身,如丈夫考慮改變工作。[65] 所以,後者能以溝通解決,前者卻不是溝通溝通就可以解決的。事實上,試想,若問題只不過是丈夫不愛整潔(非基本衝突),溝通大有可能解決,但也不一定,是嗎?若第三者介入(基本衝突),這是溝通可以解決的嗎?相信希望甚微。

專家們雖然高舉溝通,但他們自己也明白,這不是解決萬事的一貼靈丹。請見拙作「溝通能解決萬事?」拙作也提出了一些比溝通更有效的事情﹕(1)內心比舌頭重要;(2)誠實比技巧重要;(3)行動比嘴巴重要;(4)禱告比溝通重要。

 

「愛人如己」可取代很多理論

婚姻家庭學中有很多論題,如男女關係、婚姻定義、同居、家暴等等,聖經有清楚教導。但是,還是有一些題目或細節,聖經沒有明文吩咐。這時「愛人如己」(可十二31)的原則就派上用場了,因為它是放諸四海而皆準的,「愛人就完全了律法」(羅十三8)。

「性別角色」(Gender role)的討論就是一個好例子。一般而言,專家們認為性別角色的形成,除了生理之外,主要是環境影響,是學來的。 [66] 而且專家們一般不贊成限制男女的角色,他們怪責父母、傳媒、甚至聖經。[67]今天的心理輔導們,大概是受了女權主義(Feminism)的影響,推崇男女平等,為女性在工場上爭取平等職位和薪酬,在家中消除暴力對待。另一方面,也有學者相信男性亦是傳統指定角色的受害者,因為男性常因社會的期望,而壓制自己的感情。[68]所以今天社會努力去消除傳統男女角色的限制。

首先,「平等」和「角色」是兩回事,因編輻原因,不能在此細談。但是,「愛人如己」絕對可以解決這些問題!

聖經並沒有規定男的只能在田裏工作,不能燒飯和做家事;也沒有禁止婦女到田裏幫忙,只可留在廚房。當然,一般而言,女的比男的「軟弱」,所以丈夫應該「按情理」對待她(彼前三7)。她若有能力農耕、當警察、當電腦工程師,聖經沒有禁止,「愛人如己」是唯一原則了。至於,同工不同酬、家庭暴力等壞事,都應在「愛人如己」的吩咐之前消失。

有研究指出﹕當代家庭衝突常源自男女角色。[69] 社會在改變,妻子出外工作,夫婦的角色應怎樣,家庭工作應怎樣分配等等,常做成衝突。這豈不正是「愛人如己」可以解決的最好例子嗎?專家又報導,既然時代改變,很多父親開始多花時間照顧孩子。[70]聖經並沒有有說,孩子定需交由母親照顧,父親只能專心事業。今天既然女性也幫助養家,父親幫忙照顧孩子,不要讓妻子忙壞,這就是遵照「愛人如己」原則行事了。

還有一個例子,專家們表示,社會現在開始「以獨身為選擇,不再是越常規的事情。」但社會人士仍對獨身者有很多誤解,他們也感受到很大的壓力。[71] 聖經什麼時候以獨身為次等?當門徒談到不娶妻更好的時候,耶穌說﹕「這話不是人都能領受的,惟獨賜給誰,誰纔能領受。」(太十九11)所以,根據聖經,獨身是恩賜。明白聖經原則之後,我們就不會再有意無意地給單身的基督徒壓力。他們若無意嫁娶,應該尊重;若有意,盡力幫忙。都是根據「愛人如己」的原則。

順便一提,今天有很多教會,按照婚姻狀態劃分團契,設有青年團契和夫婦團契,結果無意中,讓那些年紀不輕,但仍單身的弟兄姐妹們感到「不受歡迎」,這樣就是違反了「愛人如己」的大原則了。(請參﹕「拍拖團契」)

 

新紀元技術

婚姻家庭學主要講到愛情發展理論、解釋家庭暴力原因,討論離婚問題等等,又或者建議RASPIR和溝通技術等等,絕大部分內容都不涉及新紀元。但因今天 心理學和新紀元界線難分,所以新紀元事物不是絕跡,只是少一點。請看這兩個例﹕

1高特曼(John Gottman)博士,是黃維仁博士常提到的婚姻家庭專家。當他講到情緒氾濫(emotional flooding)問題, 他提出幾個解決辦法,其中一個是「鬆弛」。怎樣鬆弛呢?細讀他的辦法,你會知道,這是一個程度比較淺的冥想辦法,和其他新紀元人物所講的差不多。

首先,找個舒適的位置坐下來,閉上眼,留意自己的呼吸,深呼吸,慢慢地呼吸,同時在想像中細看自己身體各部分﹕面、頸、肩、背等,若察覺有緊張的肌肉,收緊然後後放鬆它。現在想像自己身體每一個部分,想像它非常沉重,然後想像你的肌肉溫暖起來,想像自己在曬太陽取暖。繼續鬆弛,想像一個安全和平靜的地方,如海灘、山頂、或森林,想像自己停留在這地方,留意四圍環境的細節。這個練習做得多,就愈來愈容易進入狀況。[72]

2)家族治療(Family Therapy)的先驅,沙維雅(Virginia Satir )所寫的《新家庭如何塑造人》(New Peoplemaking),加入了一章,教導冥想和明顯的新紀元思想。當今天世俗人總論她的貢獻時也說﹕「雖然她不喜歡使用催眠治療一詞……但她使用的技術中含東方冥想和靈性事物。」[73]

她說,五十年前,沒有人認為宗教和靈性事情可以和非宗教性的事物〔心理治療〕相提並論,但是,今天情形就不一樣了。人要成功地生活,就需要和那能力源頭(生命的力量)接觸,這源頭有很多名字,包括上帝。她相信,我們是神聖的,我們有一個管道,可以直通於這個宇宙性的智能。這管道就是冥想、鬆弛等技術,還有提升自尊。[74]

然後,沙維雅教導如何冥想﹕找一個舒適的位置坐下、閉目、留意自己的呼吸;在你的內心,告訴自己「我欣賞我自己」;下一步,觀想自己和你的創造者相遇;然後沙維雅詳細描寫觀想些什麼,並鼓勵讀者盡量去感受觀想中之事物﹕看、聽、摸、嗅。最後,她建議我們常常這樣做。[75]

上邊的技術,都是典型的冥想 / 觀想(MeditationVisualization)。請見「積極思想/觀想」的各例子;再閱讀《邪魔登講台》 的「冥想例子」;還有﹕「冥想——倒空頭腦、先甜頭、後禍害 」。我相信任何人都同意我的估定,也請所有人迴避這些技術。

 

基督徒和婚姻家庭學

婚姻家庭學是一個不認識有神、不知道有罪、不以聖經為標繩的世俗學問,而且還有一點新紀元滲入其中。所以,我們也看見它的成積未能驕人。

我相信基督徒在這方面的寫作應該比這些世俗課本接近聖經。至少,我肯定他們不會高唱婚姻無統一定義;大概也不會公開贊成婚前婚外性行為;相信他們也會努力去勸人保住婚姻,不要隨便離婚。

但問題是﹕修讀了這樣的婚姻家庭學,是否對基督徒有幫助?叫他們更能幫助人?還是應該先學習分辨,然後洗洗腦?「你們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負一軛。義和不義有甚麼相交呢?光明和黑暗有甚麼相通呢?」(林後六14)聖經的話,指出基督徒使用世俗理論為輔導基礎,是行不通的。

如果你還是想﹕讀了婚姻家庭學,去蕪存菁,總有一些好處留下來,一定比完全不讀的好。那麼,請讀下面的研究﹕

近年有人研究哪個心理輔導派的成積最好,發現所有派系的成積都差不多。進一步的研究,發現輔導成功與理論或技術無關,而是一些共同因素﹕

1)當事人——如果當事人自動自發想要改變,效用當然比那些不願意改變的當事人來得高。此外在治療過程中,還有一些影響因素,例如﹕自動復原(regression effect)或寬心藥(placebo effect)等。

2)輔導員——輔導員的人際關係品質,如敏銳的同理心、和譪、真誠等,遠比他的訓練和技術重要。

3)對話——在對話中,輔導員可以對當事人表達同情和關心。[76]

基督徒必須再問﹕什麼是成功?輔導成功是否等於按照聖經原則解決困難?若再考慮上邊所陳述的婚姻家庭學內容,有很多不合聖經之處。那麼,為什麼不直接研究聖經怎樣講及家庭婚姻、人際關係、夫婦相處、教養兒女各題目?請改讀「聖經輔導學」(Biblical counseling)。請瀏覽「華人聖經輔導網」所列舉的資源。

「你的話是我腳前的燈,是我路上的光。」(詩一一九105

 



[a] 今天很多神學家和教會領袖都以姦淫和家暴為可接受的離婚原因。但亦有以姦淫為唯一原因;家暴則可分居。因為神學家們有離婚事情上有不同見解,在此無法詳述,請另找聖經輔導書籍參考。

[b]人本主義一詞來自美國人本主義協會所發表的《人本主義宣言》(Humanist manifesto)中有一句名言﹕「沒有上帝可以救我們,我們必須自救。」所以人本主義就是﹕「我們不需要上帝,我們可以自己來解決自己的問題。」



[1] David Knox & Caroline Schacht, Choices in Relationships: An Introduction to Marriage and the Family, 3rd ed. (New York: West Publishing Company, 1991), p. 16. [2] Bryan Strong, Christine DeVault & Theodore F. Cohen, The Marriage and Family Experience Intimate Relationships in a Changing Society, 9th ed. (Thomson Wadsworth, 2005), p. 5. [3] Strong, et al., The Marriage and Family Experience, p. 7. [4] Ibid., p. 12-13. [5] Ibid., p. 15. [6] Ibid., p. 263. [7] Ibid., p. 222-23. [8] Knox & Schacht, Choices in Relationships, p. 10-11. [9] Ibid., p. 162. [10] Ibid., p. 155-60. [11] Strong, et al., The Marriage and Family Experience, p. 283. [12] Jeffrey Satinover, Homosexuality and the Politics of Truth (Grand Rapids, MI: Baker Books, 1996), 31-37.  [13] Strong, et al., The Marriage and Family Experience, p. 7-12. [14] Knox & Schacht, Choices in Relationships, p. 159. [15] Ibid., p. 117-119. [16] Ibid., p. 321-22. [17] Strong, et al., The Marriage and Family Experience, p. 535. [18] Mildred W. Well, “Extramarital Relationships: A Reappraisal,” Journal of Clinical Psychology, Oct 1975, Vol. 31 Issue 4, p723-725. [19] Strong, et al., The Marriage and Family Experience, p. 460-61. [20] “divorce Rate” (http://www.divorcerate.org/ ) [21]李薇菡主編,《婚姻家庭學》(廣州﹕華南理工大學出版社,2007),頁37[22]同上,頁155[23]同上,頁131[24] Carl R. Rogers, Becoming Partners: Marriage and its Alternatives (New York: Delacorte Press, 1972), p. 33, 57, 69. [25] Albert Ellis, Sex Without Guilt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Fort Lee, NJ: Barricade, 2003), p. chapter 3, 4. [26]李薇菡,《婚姻家庭學》,頁122[27] 同上,頁56-57[28] 同上,頁131[29] Shervert H. Frazier, “Psychotrend,” in Psychology Today 27, issue 1  (Jan./Feb. 94), p. 32. [30] Ethical Principles of Psychologists and Code of Conduct, 2002, Principle E: Respect for People’s Rights and Dignity. [31] Strong, et al., The Marriage and Family Experience, p. 32. [32] 李薇菡,《婚姻家庭學》,第一章「婚姻與家庭的起源與歷史發展」。[33] 同上,頁215-16[34] Knox & Schacht, Choices in Relationships, p. 5. [35] Ibid., p. 5. [36] Ibid., p. 136. [37] Knox & Schacht, Choices in Relationships, p. 45-46. [38] Strong, et al., The Marriage and Family Experience, p. 140. [39]亞當斯,《婚姻觸礁怎麼辦?》(http://www.chinesebiblicalcounseling.net/BC_books/Adams_Marriage.htm )。[40] Strong, et al., The Marriage and Family Experience, p. 157. [41] Ibid., p. 259. [42] 亞當斯,《婚姻觸礁怎麼辦?》。[43] 見「肉麻不必當有趣」(http://www.chinesechristiandiscernment.net/pop_psychology/smoochy.htm )。[44] Strong, et al., The Marriage and Family Experience, p. 391. [45] Ibid., p. 208. [46] Ibid., p. 468-69. [47] Ibid., p. 471-72. [48] Ibid., p. 67. [49] Ibid., p. 139. [50] Ibid., p. 272. [51] Ibid., p. 424-26. [52] Strong, et al., The Marriage and Family Experience, p. 463-68. [53]李薇菡,《婚姻家庭學》,頁60-63[54] Strong, et al., The Marriage and Family Experience, p. 485-86. [55] Knox & Schacht, Choices in Relationships, p. 6. [56] Strong, et al., The Marriage and Family Experience, p. 261. [57] Ibid., p. 360. [58] Denise Toomer, Personal Journal of Courtship, Marriage, Family (San Mateo, CA: College of San Mateo, Jan 2011), Introduction. [59] “Divorce rate (most recent) by country” from NationMaster.com (http://www.nationmaster.com/graph/peo_div_rat-people-divorce-rate ). [60] “World Divorce Statistics” from DivorceMagazine.com (http://www.divorcemag.com/statistics/statsWorld.shtml ). [61] “Teenage pregnancy (most recent) by country” from NationMaster.com (http://www.nationmaster.com/graph/hea_tee_pre-health-teenage-pregnancy ). [62] Knox & Schacht, Choices in Relationships, p. 284-86. [63] Strong, et al., The Marriage and Family Experience, p. 175-76. [64] Jay E.  Adams, Competent to Counsel: Introduction to Nouthetic Counseling (Grand Rapids, MI: ZondervanPublishignHouse, 1970), p. 211. [65] Strong, et al., The Marriage and Family Experience, p. 186-87. [66] Knox & Schacht, Choices in Relationships, p. 69-74. [67] Ibid., p. 74-79. [68] Strong, et al., The Marriage and Family Experience, p. 104-06. [69] Ibid., p. 400. [70] Ibid., p. 349-351. [71] Ibid., p. 220-21. [72] John Gottman & Joan DeClaire, The Relationship Cure: A Five-Step Guide for Building Better Connections with family, Friends, and Lovers (New York: Crown Publishers, 2001), p. 74-75. [73] http://www.webster.edu/~woolflm/satir.html . [74] Virginia Satir, New Peoplemaking (Mountain View, CA: Science & Behavior Books, 1988), p. 334-338. [75] Ibid., p. 338-339. [76] Michael J. Lambert and Allen E. Bergin, “The Effectiveness of Psychotherapy” in Handbook of Psychotherapy and Behavior Change, Fourth Edition, Allen E. Bergin and Sol L. Garfield, eds. (New York: John Wiley & Sons, Inc., 1994), op. cit., p. 15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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