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徒面對同性戀問題
(曾張貼於美國天道網站)
張逸萍
二十多,三十年前,愛滋病未出現,還是一個陌生的名字的時候,有一陣子同性戀人士為了爭取同性戀人權,非常囂張,引起社會上的劇烈討論,美國教會常常有反對同性戀的遊行,我當時初到美國,未作深入思想,只把新聞當作笑話來聽,對弟兄姐妹說,「世界上的罪惡多著呢,何必只挑同性戀一件來反對?如果同性戀人士到處招搖,那是肉麻了一點,只要同性戀者不走出壁櫥亮相,耳根清淨也就罷了。」隨著時間,我開始正視這個問題。
早在1963年,美國心理學協會(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簡稱APA)認為同性戀的是疾病,同性戀者是情緒受困擾的人。但是因為政治原因,1971年,APA投票決定以同性戀為正常,沒有反對票數,所以修改《診斷和統計手冊》(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簡稱 DSM)以反映這個決議。1994年,APA進一步表示,他們不贊同任何專業人士幫助同性戀者去改變生活方式。[i]
只要由稍微留意,不難看見,除了心理學協會,政客、教育學家、甚至教會人士都接納同性戀,而且認為同性戀婚姻可以合法,2004年三藩市為同性戀者舉行婚禮,並派發證明書,就是好例子。譬如,父母被教導去接納同性戀,舉個例,近年來,一本非常流行的父母指南說,「父母不該存著一成不變的是非黑白標準,將之強加於兒女身上,如果父母除去這種態度的話,就可以接受孩子們的…不同的性行為…因為每個時代的信念是不同的…」。[ii]
同性戀也取得到政府人士的支持,前任美國 Surgeon General 的愛德醫生(Dr. Joycelyn Elder)曾說,「我們必須讓人知道,性行為是好的,性行為是美妙的…無論是同性戀,是異性戀,都是健康的…」。 [iii]
慢慢的,甚至教會也接納同性戀。美國名基督徒心理學家哥連斯(Gary Collins)報導說,基督徒心理學家對同性戀的態度不是一致的。有些根據聖經譴責它;另一些則認為不是罪,為之圓說;而哥連斯本人亦表示﹕「聖經並不譴責同性戀的性取向、感覺、和慾望。」[iv] 一般自由派的基督徒,甚至小部分的福音派教會也都已經公開接納同性戀的生活方式,結果,甚至聖職人員也染上愛滋病,按照估計,現在羅馬天主教的教士中,有三分之一染上了愛滋病。[v]
既然同性戀不再是疾病,於是從前對同性戀的心理學解釋亦隨之而過時。接著有人認為同性戀是遺傳的,是生理上的原因所驅使的,九零年代開始,同性戀被宣傳為「與生俱來」的。腦科專家李維(LeVay)曾經發表研究,指出同性戀者腦部的某部位是比較異性戀的大了一倍,但是這個研究後來被批評為「證據不足」,因為無法指出到底是腦部的不同導至同性戀行為,還是同性戀行為導至腦部的分別,正如運動員肌肉通常比較粗壯和結實一樣。[vi] 此外,還有好幾個類似的研究,也是沒有定論。
接著之後,愛滋病繼同性戀問題成為頭條新聞,基督徒們都不免提出疑問,愛滋病是神對同性戀者的處罰嗎?(當然,我自己不敢隨便下結論。)雖然愛滋病可以傳染給任何人,可是到目前為止,絕大部分的愛滋病病人仍然是同性戀者和注射毒品的人,沒有吸毒習慣的異性戀者感染愛滋病的機會是甚微。按照一個近年的統計,美國人中 HIV 試驗有陽性反應的人是0.1%,男性中有2.8%是同性戀的,女性同性戀者是1.4%,異性戀人士感染愛滋病的機會是0.07%,而同性戀人士是30%,意思就是說,同性戀的人比較異性戀的人得到愛滋病的機會多出430倍。[vii] 可見,愛滋病和同性戀大有關連。
我曾經參加一所高中為家長所舉辦的同性戀和愛滋病講座,學校請來一位英俊的大學生,根據他的自述,當他在高中的時候,交遊廣闊,曾經和不少的女朋友發生性行為,漸漸的,也和男孩子上床去,上了大學之後變本加厲,直到有一天,醫生告訴他驗血的結果—— HIV 試驗陽性反應,晴天霹靋之餘,這位大學生決定去做一個「宣教士」,到處勸告中學生們要用避孕套,免得重蹈他的覆轍。那天晚上,他的講詞集中於勸告父母們要早作心理準備,因為他們的孩子也有可能染上愛滋病。當時我心中暗想,全篇演講詞中沒有討論同性戀的道德問題,也沒有說濫交有什麼不對,問題完全是忘記用避孕套而已,萬一染上了愛滋病,只好學習在心理上怎樣應付噩號!這是世俗人士面對危機的態度,我能說什麼?
到底同性戀是不是罪?是另一種生活方式?是心理毛病?是與生俱來?既然從社會人士的討論中我們得不到一個肯定的答案,基督徒何不回到聖經中去?如果聖經允許同性戀,那麼愛滋病又有何妨?(早日見主,好得無比);如果聖經以同性戀為罪,那麼不管它是與生俱來,還是心理毛病,我們必須依靠主全力對付。
聖經上有幾段與同性戀有關的經文﹕
創世記十九章第四至七節
「他們還沒有躺下,所多瑪城裡各處的人,連老帶少,都來圍住那房子。呼叫羅德說,今日晚上到你這裡的人在那裡呢,把他帶出來,任我們所為。羅德出來,把門關上,到眾人那裡,說,眾弟兄請你們不要作這惡事。」
中文和合本聖經把原文翻譯為「任我們所為」是不太清楚,可是 NIV 是把它翻譯為「have sex with them」,而羅德當時是提出以兩個女兒代替,可見當時所多瑪人所要求的是和兩個訪客性交,猶太人和新約教會歷來都作如此解釋,直到今天,英語中的「sodomy」一字是被用為同性戀的同義詞。當時,神怎樣對待所多瑪呢?任何人讀創世記都會知道,神「將硫磺與火,從天…降與所多瑪…所有的居民…都毀滅了。」(創十九24-25),他們是為什麼而被處罰的呢?新約聖經對這事評論道,「所多瑪…惡人淫行」(彼後二6-7),和「所多瑪…一味的行淫,隨從逆性的情慾,就受永火的刑罰,作為鑑戒。」(猶7)。這是一個清清楚楚的聖經例子,神以同性戀為罪,而且降下刑罰。
利未記十八章二十二節,二十章十三節
「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
「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這兩段經文是一個明文的命令,無人可辯駁。聖經不單正面指出同性戀是罪,而且說是「可憎惡的」,又說「要把他們治死」(當時舊約的律法)。然而同性戀者偏要狡辯,說這兩段經文並非指「正常」的,從一而終的同性戀關系而言,而是特別講到一些邪教性交儀式中的同性戀倡妓。如果將兩段經文的上文下理仔細分析,利未記十八章是吩咐以色列人不要效法迦南地居民的淫行,並指出各種亂倫和逆性的性行為,都為神所禁止。利未記二十章也是再一次指出各種淫行,兩處的經文都是講到一般不正常的,不能被接納的性行為,都沒有可能被解釋為邪教儀式中的性交或者是單指倡妓。當然,神也禁止妓女和孌童。(申二十三17)
羅馬書一章二十六至二十七節
「因此神任憑他們放縱可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
如果有人認為利未記的兩段經文是寫給以色列人的,而新約時代的信徒不必遵守舊約的律法,但是針對同性戀的經文也可以在新約找到。這裡是新約聖經中講及同性戀最明顯的地方,不但講到男同性戀者,也講到女同性戀者,並指為「羞恥的事」和「受…報應」。然而,還是有同性戀人士強解聖經,認為保羅在此講及不正常的(逆性)的同性戀關系(例如成年男人與男孩性交),因為同性戀人士認為同性戀行為是「正常」的,與生俱來的,所以不能算作逆性的,這種邏輯就和「婚外性行為是罪,除非由基督徒專業人士進行,則屬例外」一樣荒謬。在羅馬書第一章中,保羅指出世人故意不認識神,所以心思意念變為虛妄,結果就是拜偶像,犯奸淫,同性戀,及各種各樣的不義。研究同性戀問題的專家撒佃奴華醫生(Dr. Satinover)說,「當所有對性行為的約束都被擱置一邊的時候,同性戀就會被認可。」[viii] 正如前面那位大學生一樣,先是濫交,後是同性戀。聖經老早明言,人要拒絕神,神就「任憑他們」(羅一24,26,28),一步一步,泥足深陷,不能自拔。
哥林多前書六章九至十節
「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麼。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國。」
這一段經文也是非常正面的指出孌童(NIV 作 male prostitute)和親男色(NIV 作 homosexual offender)是罪,「不能承受神的國」。同性戀人士認為這是NIV的翻譯錯誤,孌童和親男色都是指男性的倡妓,並非指「正常」的同性戀關系。可是,親男色的原文是 arsenokoitai,arsen 是指男性,koitai 是床的意思,所以聖經在這裡非常清楚,是指一般的同性戀行為。況且,聖經從來沒有「正當同性戀」和「不正當同性戀」的分別。
認為聖經有錯,或者翻譯錯誤,故意要另作解釋並不新鮮,實際上,例子甚多,如守望台就有自己的聖經翻譯版本(新世界譯本),為了遷就自己的教義,故意將一些希臘文翻譯錯。這些人都是沒有以神的話為標準,反以自己為中心,要求聖經去遷就自己。
****************
我在互聯網上搜尋一些有關同性戀的資料,找到幾個以「基督徒和同性戀」或者「同性戀和聖經」等為標題的網版,當我仔細去讀的時候,發現都是引用聖經來支持同性戀的文章,讀了幾篇,歪曲聖經的辦法竟是千篇一律,上邊的反駁[ix]已經對這些誤解稍作澄清。
在這些「基督徒」擁護同性戀的文章中,一位芝加哥大學的學生算是比較坦白,他說,「……現在自由派和保守人士對同性戀問題的辯論是走錯了路線,他們都心照不宣的和有意無意的…承認聖經的權威……網路上的作者…必定可以使保守派的人信服。我無意說他們是更好的聖經學者……這是一場贏不了的戰爭…問題的中心是聖經權威…就算保羅實在是譴責同性戀為宇宙性對神的背叛,但他的診斷是否正確?還有,神這些話是不是對我們講的?……最基本的要點是,自由派必須攻擊保守派以為聖經無誤的教義……」。[x]
一點沒有錯,這就是問題的中心,聖經對同性戀的指責是清清楚楚的,問題是基督徒有沒有視聖經的話為信仰和個人生活行為的最終權威。如果有的話,你一定反對同性戀。
[i] Jeffrey Satinover, Homosexuality and the Politics of Truth (Grand Rapids, MI: Baker Books, 1996), p. 31-37. [ii] Thomas Gordon, Parent Effectiveness Training (New York, NY: Penguin Books, 1975), p. 289.[iii] quoted by John Ankerberg & John Weldon, The Facts on Homosexuality (Eugene, Oregon: Harvest House Publishers, 1994), p. 9.[iv] Gary Collins, Christian Counseling (Dallas: Word Publishing, 1988), p. 281-82.[v] Ankerberg & Weldon, The Facts on Homosexuality, p. 10.[vi] Satinover, Homosexuality and the Politics of Truth, p. 78-79.[vii] Ibid., p. 57.[viii] Ibid., p. 17.[ix] 主要根據﹕安克伯、韋爾登合著,逸萍譯,《同性戀的真相》(香港﹕天道,1999)。[x] “Sexuality, Marriage, and Christian Values, Argument For Including Gays In Full Christian Fellowship”, October, 1996. Internet address----http://student-www.uchicago.edu/users/mbaldwin/homo2.html
分享於:https://www.facebook.com/lois.chan.568/posts/456451164546724?pnref=story
©Copyright 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Lois Chan